关于体检和考察

2019-10-21 11:22:05 来源:国家公务员局

1. 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招录机关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个别参加面试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报考者面试成绩应当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小组使用同一套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或者招录机关在面试公告中确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2. 综合成绩如何计算?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未组织专业能力测试的,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组织专业能力测试的,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和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共占50%的比例合成,其中,专业能力测试成绩一般不超过综合成绩的15%,具体各职位所占分值比重见《招考简章》。笔试、面试、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

3. 体检和考察由谁负责?

体检和考察由招录机关负责。

4. 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相关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涉及个别职位调整体检有关项目标准的,见《招考简章》或者招录机关发布的面试公告。

5. 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考生对当日、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体检实施机关应当日、当场安排考生复检。

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

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6. 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7. 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在京的招录机关,在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京外的招录机关,在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当地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尚未指定体检机构的,要在市(地)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8. 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招录机关将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多种形式对考察对象进行深入考察,全面了解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重点了解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意识和政治表现,并对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工作经历等内容。

9. 考察时需要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吗?

录用考察是对考生资格条件认定核实的关键环节,需要对考生进行资格复审。录用考察阶段资格复审,主要是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10. 哪些机关实行差额考察?

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可以实行差额考察。考察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将在面试公告中公布,一般不高于2:1。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按照人岗相适原则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不唯分取人。

11. 是否会组织心理素质测评?

部分招录机关将根据职位需要,对考生有关心理素质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重要参考。

12.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需要参加体能测评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对考生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需对考生进行体能测评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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